W縣甲葡萄酒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葡萄酒的生產(chǎn)和銷售業(yè)務。2019年10月有關經(jīng)營情況如下:(1)以自產(chǎn)100箱M品牌葡萄酒換入釀酒設備,該M品牌葡萄酒生產(chǎn)成本1130元/箱,含增值稅平均單價2034元/箱,含增值稅最高單價2486元/箱。(2)向W縣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移送500箱自產(chǎn)N品牌葡萄酒,該N品牌葡萄酒含增值稅出廠價1695元/箱;該門市部對外銷售400箱,含增值稅單價3390元/箱。(3)受托為乙公司加工Z品牌葡萄酒,收取含增值稅加工費40680元;乙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720000元,甲葡萄酒公司無同類葡萄酒銷售價格。已知:銷售葡萄酒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銷售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3%。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計算甲葡萄酒公司當月以自產(chǎn)M品牌葡萄酒換入釀酒設備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A、100×1130×10%=11300(元)B、100×1130×(1+10%)×10%=12430(元)C、100×2034÷(1+13%)×10%=18000(元)D、100×2486÷(1+13%)×10%=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