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建筑、裝修材料的生產和銷售業務,2019年10月有關經濟業務如下:(1)購進生產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6萬元,另支付運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0.3萬元。(2)購進辦公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3.2萬元。(3)因保管不善丟失一批上月購進的零配件,該批零配件賬面成本10.53萬元,其中含運費成本0.23萬元,該批零配件及其運費的進項稅額均已于上月抵扣。(4)銷售裝修板材取得含稅價款232萬元,另收取包裝費2.32萬元。(5)銷售一臺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取得含稅銷售額20.6萬元,該設備于2008年2月購入。甲公司屬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已知:交通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9%;上期留抵增值稅稅額為5.6萬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勾選認證。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1.甲公司的下列進項稅額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是()。
A、上期留抵增值稅稅額5.6萬元B、購進辦公設備的進項稅額3.2萬元C、購進生產用原材料的進項稅額16萬元D、支付運輸費的進項稅額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