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股東大會批準,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其主要內容為: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50名管理人員每人授予1000份現金股票增值權,行權條件為乙公司2017年度實現的凈利潤較前1年增長6%,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兩個會計年度平均凈利潤增長率為7%;從達到上述業績條件的當年末起,每持有1份現金股票增值權可以從甲公司獲得相當于行權當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場價格的現金,行權期為2年。乙公司2017年度實現的凈利潤較前1年增長5%,本年度沒有管理人員離職。該年末,甲公司預計乙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兩個會計年度平均凈利潤增長率將達到7%,未來1年將有2名管理人員離職。每份現金股票增值權公允價值如下:2017年1月1日為9元;2017年12月31日為10元;2018年12月31日為12元。?、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判斷2017年甲公司與乙公司對股權激勵計劃應進行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