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委書記
B.縣委書記
C.鄉鎮黨委書記
D.村支部書記
案情:老方創作的紀實小說《村支書的苦與樂》,以某縣吳村村支部書記吳某為原型進行創作,其中描述了他與村霸林申(以林甲為原型)之間斗智斗勇的沖突場面。小說在《山南海北》雜志發表后,林甲認為小說將村支書作為正義的化身進行描述,將自己作為“村霸”進行刻畫,侵犯其名譽權。林甲起訴老方,請求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賠禮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雜志社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變更其子林乙為原告,其后又準許林乙將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變更為3萬元。一審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當地鎮黨委處理林甲相關問題的決定(檔案材料)作為證據,證明小說的描述有事實根據。一審判決認為,鎮黨委辦公室雖然給老方提供了處理決定(檔案材料),但并未明確同意可據此創作小說,故該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同時認為,雜志社編輯與作家老方和林甲雖不認識,難以核實有關事實,但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故認定老方和雜志社構成侵權,判決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說情節失實的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未涉及賠禮道歉的問題。林乙、老方和雜志社均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書面審查,未接觸當事人,直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一審法院經過重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訴。老方和雜志社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賠償義務,但拒絕賠禮道歉。問題:1.林甲起訴后能否申請法院責令雜志社停止本期的發行?依據何在?2.林乙在訴訟結束后能否另案起訴,請求老方賠償精神損害?為什么?3.如何評價法院在一審程序中的做法?4.如何評價法院一審判決?為什么?5.本案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應當如何確定?如何評價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程序?6.若林乙對賠禮道歉的判決內容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對本案義務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趙某是××村支部書記,該村連某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為了規避罰款,連某找到了趙某,希望其能活動活動,免除罰款。事成之后,連某為了感謝趙某,給其1000元現金作為感謝費。趙某的行為是給村民做了好事,并未違反《規定》。()
2010年浙江省在全國率先推廣“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這個模式被學術界形容為“三權”分立,它在村支部的領導權、村委會的行政權之外,另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以監督村干部執行村務。這一舉措最主要的意義在于(???)
A.實現權力的制約與平衡???B.實現所有村民直接處理村委會事務
C.鞏固家庭聯產承包成果???D.探索完善基層村民自治制度
黨的()必須提高做群眾工作能力,既服務群眾又帶領群眾堅定不移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A、各級組織
B、全體黨員
C、領導干部
D、村支部和村委會